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銀監會 證監會
公布關于個人債權收購有關問題的
補充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銀監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銀監局;證監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證監局:
2006年1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發了《關于個人債權收購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以下簡稱《補充通知》)。現就《補充通知》的公布事宜通知如下:
一、《補充通知》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解密,公布內容以本通知附件為準。各地方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按照《補充通知》的精神,嚴格執行國家統一政策。
二、《補充通知》的公布,按照“哪個機構出事,在哪個機構張貼”和“不上網、不登報”的原則,由被處置金融機構清算組(或托管組、工作組等)在當地人民政府和監管部門的具體指導下,在被處置金融機構所屬營業網點張貼。
三、各地方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做好《補充通知》的宣傳解釋工作,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努力維護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各甄別確認小組應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把關,做好工作。
附件:關于個人債權收購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二○○六年六月二日
附件:
關于個人債權收購有關
問題的補充通知
現就被處置金融機構2004年9月30日至2006年1月31日(含2006年1月31日,下同)期間發生的個人債權收購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對2004年9月30日后新發生的個人債權,在《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以下簡稱《收購意見》)和《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等個人債權收購政策基礎上,按照逐步收緊、區別對待的原則解決。
一、收購原則
(一)個人債權的認定、債權計算標準,收購程序、收購資金的籌集與償還,個人儲蓄存款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本息的收購政策按《收購意見》和《實施辦法》執行。
(二)2004年9月30日(含2004年9月30日)前簽訂、于2004年9月30日后到期續簽(債權人不變、不超過原合同金額,下同)并經監管部門審查核實的合法合同,仍按《收購意見》和《實施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對于未經監管部門審查核實的續簽合同,按照本通知確定的個人債權收購標準執行。
(三)上述類型債權在原合同到期續簽時,又投入新資金的,新 投入部分按照本通知確定的個人債權收購標準執行。
(四)2004年9月30日(不舍2004年9月30日,下同)至 2006年1月31,日期間新簽訂的個人債權,按本通知確定的個人 債權收購標準執行。
二、收購標準
2004年9月30日至2006年1月31日期間發生的收購范圍內的個人債權只對本金部分按照以下標準收購:
(一)同一個人(即同一身份證號的個人,下同)債權金額累計在10萬元人民幣以內的,予以全額收購。
(二)同一個人債權金額累計在10萬元(不含10萬元)人民幣以上,20萬元人民幣以內的部分,按九折收購。
(三)同一個人債權金額累計在20萬元(不含20萬元)人民幣以上,50萬元人民幣以內的部分,按八折收購。
(四)同一個人債權金額累計在50萬元(不含50萬元)人民幣以上,100萬元人民幣以內的部分,按七折收購。
(五)同一個人債權金額累計在100萬元(不含100萬元)人民幣以上,200萬元人民幣以內的部分,按六折收購。
(六)同一個人債權金額累計在200萬元(不含200萬元)人民幣以上,300萬元人民幣以內的部分,按五折收購。
(七)同一個人債權金額累計在300萬元(不含3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部分,不予收購。
三、對2004年9月30日以后新發生的每一筆違規個人債權,有關部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司法部門。
四、本通知中未盡事項按《收購意見》和《實施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