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中央編辦印發《關于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3]22號),明確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負責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督管理。根據證監會的授權,2014年1月17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登記和備案辦法》),自2014年2月7日起實施。2014年8月21日,證監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監督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上述法律文件規范的私募投資基金的類別分為主要投資于公開交易證券的私募證券基金、主要投資于非公開交易股權的私募股權基金、主要投資于藝術品、紅酒等特定商品的其他私募基金。本文將重點解讀2014年發布的《登記和備案辦法》和《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統稱“2014年監管新規”)適用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有關規定。
一、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登記備案
根據2014年監管新規,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和發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不設行政審批,允許各類發行主體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向累計不超過法律規定數量的投資者發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行監管制度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新規要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同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募集完畢后20個工作日內,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報送相關材料,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基金業協會通過網站公告名單及基本情況的方式,辦結登記備案手續。經備案的私募基金方可申請開立證券相關賬戶。
為便于基金管理人申請登記備案的操作,基金業協會在其網站上公布了登記備案的簡明流程圖示、《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操作手冊》、填表說明、常見問題及相關解答。
二、資金募集規則
根據《監督管理辦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募集需要遵循以下原則:
第一,關于宣傳推介方式。《監督管理辦法》禁止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募集資金。
關于該等禁止性規定,在《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的過程中,有意見認為限制過嚴。結合近期最高法院等部門出臺的《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變相公募方式作出的趨嚴解釋,《監督管理辦法》仍維持公開征求意見稿的該等表述。但是,上述禁止性規定并不排除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以通過講座、報告會、短信、微信等可以控制宣傳推介對象和數量的方式,向特定對象進行宣傳推介。
第二,關于不得承諾保底保本收益。鑒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資金募集過程中向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收益容易誤導投資者,同時,為培育投資者風險自負的意識,《監督管理辦法》禁止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第三,關于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評估。《監督管理辦法》要求,在資金募集過程中,應當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并應當制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投資者應當如實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如實承諾資產或者收入情況,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由基金業協會制定。
三、合格投資者的認定
《登記和備案辦法》出臺后,基金業協會通過問題解答的方式對投資者需符合的條件提出了建議。最近公布的《監督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對合格投資者的有關要求。
首先,對合格投資者的界定需要結合資產規模或收入水平、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單筆最低認購金額三個方面的標準綜合考量。合格投資者應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應符合以下標準:
(1)投資者為單位,其凈資產不低于1000 萬元;
(2)投資者為個人的,其金融資產不低于300 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萬元;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其次,考慮到部分投資者的特殊情形,《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將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3)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同時,《監督管理辦法》明確了以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資金直接或間接投資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
四、從業人員管理
《登記和備案辦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基金業協會報送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基金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及變更信息。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具備私募基金從業資格,即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通過基金業協會組織的私募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2)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
(3)基金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根據《監督管理辦法》確定的“差異化”監管原則,對私募股權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的管理人機構,不強制其加入基金業協會;對其從業人員,不要求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五、信息披露要求
2014年監管新規加強了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的監管要求,對信息披露的時間性要求和披露內容都作出了明確規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應履行的定期信息披露義務包括:
(1)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相關信息,包括認繳規模、實繳規模、投資者數量、主要投資方向等;
(2)應當于每年度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東或合伙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3)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 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此外,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發生重大事項的,還應當及時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監督管理辦法》進一步要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托管人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六、創業投資基金的差異化管理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2014年6月6日表示,證監會倡導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等三大類私募基金專業化發展,目前正在指導基金業協會分別成立相應專業委員會,實行差異化行業自律。最近公布的《監督管理辦法》體現了證監會的上述指導思想,對創業投資基金專章作出了特別規定,鼓勵和引導創業投資基金投資創業早期的小微企業。
根據《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基金業協會在基金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投資情況報告要求和會員管理等環節,對創業投資基金采取區別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行業自律,并提供差異化會員服務。例如,要求受托管理享受國家財稅政策扶持的創業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報送所受托管理創業投資基金投資中小微企業情況及社會經濟貢獻情況等報告。
同時,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創業投資基金在投資方向檢查等環節,采取區別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監督管理。例如,要求享受國家財政稅收扶持政策的創業投資基金,其投資范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此外,在賬戶開立、發行交易和投資退出等方面,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為創業投資基金提供便利服務。
綜上所述,2014年陸續出臺的《登記和備案辦法》和《監督管理辦法》,共同搭建了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以及通過基金業協會開展行業自律的監管框架,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
作者:觀韜律師事務所 王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