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監管機制方面,《交易規則》(2011年修訂)的變化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
一、修訂了ST類股票異常波動的認定標準
為合理定義ST類證券異常波動,減少證券過多的停牌,保證交易的連續性,交易所近年來對交易異常波動的指標閥值進行了測算,將原有兩套觸發指標統一為偏離值累計指標,并將原有15%的偏離值指標調整為12%,以提高ST、*ST交易異常波動停牌制度的針對性。本次修訂后,如ST和*ST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2%,交易所將分別公布其在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五家會員證券營業部或交易單元的名稱及其各自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未股改S類股票同樣適用該項規定。
二、擴大了信息披露范圍,增加了對證券漲跌幅偏離值計算參數選取的說明
《交易規則》(2011年修訂)在證券公開信息方面擴大了信息披露范圍,將原來達到披露條件的前三只股票調整為前五只,進一步提高市場透明度。同時,本次修訂還增加了對證券漲跌幅偏離值計算參數選取的說明,規定單只證券達到價格漲跌幅限制(可能為9.99%、10.01%等)的,漲跌幅偏離值取漲(跌)停板對應的漲跌幅限制比例(±10%或±5%)計算,避免規則歧義。對于中小板漲跌幅偏離值計算的參照指標,本次修訂將“中小企業板指數”調整為“中小板綜合指數”,并增加了創業板漲跌幅偏離值計算的參照指標。
三、明確了股票上市首日等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股票的風險控制措施
本次修訂,交易所將《關于完善中小企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監控和風險控制的通知》以及《關于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監控和風險控制的通知》兩項通知進行整合,統一了中小企業板與創業板的盤中臨時停牌閥值,并將盤中臨時停牌有關內容納入《交易規則》(2011年修訂),明確股票上市首日等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股票的風險控制措施,便于投資者熟悉理解。修訂后的風險控制措施為:
(一)盤中成交價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20%的,臨時停牌時間為30分鐘;
(二)盤中成交價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50%的,臨時停牌時間為30分鐘;
(三)盤中成交價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80%的,臨時停牌至14:57。
盤中臨時停牌具體時間以本所公告為準,臨時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于當日14:57復牌并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復牌集合競價,再進行收盤集合競價。本所可以視盤中交易情況調整相關指標閥值,或采取進一步的盤中風險控制措施。
四、針對性地補充和完善了證券交易監督事項
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擴大和細化重點監控事項的范圍,將第六章由“交易行為監督”修改為“證券交易監督”,除保留了影響證券交易價量的“異常交易行為”外,新增了涉嫌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證券買賣時間、數量、方式受到相關法規、規則明確限制的兩類重點監控的事項,同時將證券交易“價量明顯異常情形”單列并有專門條款予以具體描述;二是針對性地完善了“異常交易行為”的情形,將近年來市場較為關注的“漲停板敢死隊”行為、季末年末或相關衍生品結算日等敏感期蓄意拉抬打壓股價、以及通過虛假申報影響開盤價等異常行為明確為重點監控行為。
五、新增了交易異常情況處理措施
為與《交易異常情況處理實施細則(試行)》銜接,本次修訂在第七章“交易異常情況處理”中,相應新增“暫緩進入交收”處理措施,為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的應急處理提供依據;同時,針對交易所可能因特殊事件如為汶川地震遇難者默哀而臨時停市的情形,新增深交所可根據證監會要求臨時停市的條款。(本文由深交所會員管理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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