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規則》(2011年修訂)為未來可能的業務創新預留了三方面的表述空間:
一、調整了債券和債券回購交易的最小價格變動單位,降低了債券和債券回購大宗交易門檻
債券和債券回購交易方面的調整主要在兩個方面:一是將債券和債券回購申報最小價格變動單位調整為0.001元。二是調整了債券和債券回購交易大宗交易的門檻。
為了活躍債券大宗交易市場,深交所已于2009年在《綜合協議交易平臺業務實施細則》降低了債券和債券回購品種單筆最低門檻,本次修訂做了相應的調整。調整之后,對于債券和債券回購品種大宗交易單筆最低門檻的要求如下:
(一)債券單筆交易數量不低于5千張,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
(二)債券質押式回購單筆交易數量不低于5千張,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
(三)多只債券合計單向買入或賣出的交易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且其中單只債券的交易數量不低于2千張。
二、引入了協議交易概念
本次修訂,綜合協議交易平臺在交易品種上沒有實質性的變化。但是在規則中增加了“經證監會批準,特定交易品種可在綜合協議交易平臺進行協議交易”,引入了協議交易的概念,為未來適應市場需求,允許非標準化的產品在交易所綜合協議交易平臺上交易,預留空間。
三、在部分條款上采用靈活的表述
考慮到未來金融產品及交易機制的創新,本次修訂增加了“經證監會批準,本所可以調整實行回轉交易的證券品種和回轉方式”等較為靈活的表述,為交易所創新交易機制預留空間。(本文由深交所會員管理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