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規則》中為未來可能的業務創新預留空間的表述有哪些?
第一,《交易規則》對債券和債券回購申購的最小價格變動單位做了調整,并降低債券和債券回購大宗交易門檻,以配合未來交易所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連通需求。第二,考慮到未來交易所市場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等非標準化產品交易需求,《交易規則》增加了“經證監會批準,特定交易品種可在綜合協議交易平臺進行協議交易”的表述,引入協議交易概念,便于后續根據市場需求,靈活制定協議交易具體規定。第三,考慮到未來創新金融產品的推出及交易機制的革新,本次修訂在部分條款上采用靈活的表述,如增加“經證監會批準,本所可以調整本所可以調整實行回轉交易的證券品種和回轉方式”等規定,為業務創新預留調整空間。
二、債券和債券回購交易方面做了什么調整?
債券和債券回購交易方面的調整主要在兩個方面:第一為將債券和債券回購申報最小價格變動單位調整為0.001元。第二為調整了債券和債券回購交易大宗交易的門檻。
為了活躍債券大宗交易市場,深交所已于2009年在《綜合協議交易平臺業務實施細則》降低了債券和債券回購品種單筆最低門檻,此次修訂在《交易規則》中做了相應的調整。調整之后,對于債券和債券回購品種大宗交易單筆最低門檻的要求如下:
債券單筆交易數量不低于5千張,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
債券質押式回購單筆交易數量不低于5千張,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
多只債券合計單向買入或賣出的交易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且其中單只債券的交易數量不低于2千張。
三、綜合協議平臺的交易品種上有無變化?
此次修訂,協議平臺在交易品種上沒有實質性的變化。但是在規則中增加了“經證監會批準,特定交易品種可在綜合協議平臺進行協議交易”,引入了協議交易的概念,為未來適應市場需求,允許非標準化的產品在交易所協議平臺交易,預留空間。
四、交易規則中還有哪些預留業務創新空間的表述?
考慮到未來創新金融產品的推出及交易機制的革新,《交易規則》本次增加了“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申報的內容”、“經證監會批準,本所可以調整實行回轉交易的證券品種和回轉方式”等較為靈活的表述,為交易所創新交易機制預留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