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規則》進一步明確了哪些交易細節?
為加深投資者對于交易所證券交易實現機制的理解,《交易規則》對一些交易細節進一步進行明確,主要包括集合競價成交價的確定方式、即時行情顯示前收盤價內容的具體定義和對于價格過低的證券的價格漲跌幅限制及有效競價范圍設置方式等問題。
二、深市集合競價的成交價采用什么樣的確定方式?
《交易規則》中規定,集合競價時,成交價的確定原則為:
可實現最大成交量;
高于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于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
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兩個以上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取距前收盤價最近的價格為成交價。
目前,深交所交易系統在實現上述規則時,如果存在兩個以上價格符合、、條件,還增加了對這些價位上買累積量和賣累積量的判斷,以保證成交價的公平性。這些判斷條件有:
取在該價格以上的買入申報累計數量與在該價格以下的賣出申報累計數量之差最小的價格為成交價;
買賣申報累計數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況的,開盤集合競價時取最接近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為成交價,盤中、收盤集合競價時取最接近最近成交價的價格為成交價。
本次修訂將上述判斷條件加入到規則當中。
三、即時行情顯示前收盤價內容的具體定義是什么?
一般情況下,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為該證券上一交易日的收盤價,但是在特殊情形下,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有其他含義。本次《交易規則》修訂,明確了這幾種即時行情顯示前收盤價的特殊情形,便于投資者理解區分:
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股票、上市債券上市首日,其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為其發行價;
恢復上市股票上市首日,其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為其暫停上市前最后交易日的收盤價或恢復上市前最近一次增發價;
基金上市首日,其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為其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額凈值,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證券除權日,其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為該證券除權參考價
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當證券價格過低時,其價格漲跌幅限制或有效競價范圍如何設置?
在特殊情況下,當某只證券價格過低時,很容易發生“漲不動”和“跌不動”的情況。例如某只非ST類股票前收盤價為0.04元時,則當日按照一般的漲跌幅限制價格計算公式,漲跌幅限制價格應為:漲跌幅限制價格=前收盤價×=0.04×,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取至最小價格變動單位仍為0.04元。
因此,本次《交易規則》修訂明確了證券價格過低時的漲跌幅限制價格,即“當證券價格過低,導致漲跌幅限制價格與前收盤價之差的絕對值低于價格最小變動單位時,以前收盤價增減一個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漲跌幅限制價格。”按照上述例子,該股票的漲跌幅限制價格區間將為[0.03,0.05]元。
證券價格過低時有效競價范圍的設置與漲跌幅限制價格的原理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