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我國證券市場交易制度,規范市場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深圳證券交易所結合近年來我國證券市場交易的實際情況和新特點,對2006年7月1日修訂實施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進行了再次修訂。新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自2011年2月28日正式施行。為幫助投資者更全面地把握新版《交易規則》的主要內容,我們將以問答的方式解讀該規則,供投資者參考。
《交易規則》解讀之一:完善交易制度,促進市場發展
一、為什么要對《交易規則》進行再次修訂?
近年來,我國資本市場快速發展,各項改革和制度建設工作都取得了重要進展。創業板的推出,標志著多層次市場的建設取得重要進展;投資者數量的大幅增加,為市場注入了新的活力;融資融券啟動試點、股指期貨正式交易等,豐富了投資者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市場規模的擴大,產品及參與者的多元化等對交易制度的創新都提出新的需求。
同時,從海外市場情況看,隨著資本市場電子化發展水平的提高,程序化交易、算法交易等各類交易方式不斷涌現,對交易所進一步完善市場穩定措施,及時有效進行交易異常情況處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交易所有必要不斷健全各類產品的交易及信息披露機制,以保障市場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現行《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自2006年7月1日頒布實施以來,在規范市場行為,促進市場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基本滿足我國證券市場交易需求,也符合我國新興市場的特點。但是,隨著市場的發展與變化,新的交易模式和監管需求不斷出現,部分條文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當前市場發展的需要,應當盡快做出調整。為進一步完善交易制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在基本不改變現有投資者交易習慣的前提下,深交所適時對交易規則進行了修訂。
二、《交易規則》主要在哪些方面進行了修訂?
這次對《交易規則》的修訂主要以適應性的調整為主,不涉及重大制度變更。《交易規則》條款共137條,與現行規則相比,新增25條,刪除10條,合并6條,分拆1條,調整順序2條。
修訂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理順規則體系,規范制度管理
近幾年來,隨著市場的發展和創新業務的逐漸增多,除《交易規則》外,深交所還頒布了一系列涉及交易的業務實施細則及通知等,交易規則體系變得較為繁雜。為此,深交所本次補充完善了原交易類規則中的部分條款,進一步理順了《交易規則》與其他業務規則的邏輯關系,如增加了交易所對融資融券業務管理的內容,增加了債券回購章節中有關交易申報方式、品種期限的條款,刪減了大宗交易章節部分業務操作細節條款等,并將部分以通知形式發布的制度納入規則條款,以保證《交易規則》涵蓋所有交易類業務的原則性內容。此外,對原來規則部分條款的表述也做了調整,使其含義更加清晰準確,便于投資者理解和掌握。
明確交易細節,優化交易機制
為便于投資者進一步了解交易撮合流程,消除日常交易過程中的疑問,深交所在《交易規則》中增加了部分交易情況實現細節的描述,如進一步明確集合競價成交價的確定方式、盤中停牌后集合競價方式、即時行情顯示前收盤價內容等,提高了市場的透明度。同時,根據近幾年市場運行情況,深交所對部分交易機制進行了優化,如統一了主板、中小板及創業板連續競價期間的有效競價范圍的規定、統一了所有無漲跌幅限制證券如新股上市首日的風險控制指標,進一步提高市場效率。
優化監管措施,強化對市場交易風險的防范
從過去幾年市場運行的情況和監管經驗來看,市場違規行為的特征已發生較大變化,原交易規則中對“異常交易行為”認定標準已不完全適用;此外,中小板、創業板上市股票數量的大幅增加,進一步加大了市場交易風險控制的難度。深交所在對原先的交易機制進行深入分析和實證研究的基礎上,對部分監管措施進行了優化和調整,如調整了ST類股票異常波動觸發指標、擴大了證券公開信息披露范圍、進一步完善了異常交易行為的定義等。
順應市場發展趨勢,預留業務創新空間
本次《交易規則》修訂,充分考慮了市場現有制度的可用性和穩定性,沒有作出影響投資者交易行為的創新制度安排,但與此同時,我們基于對未來業務及產品創新發展的研判,利用《證券法》賦予交易所的市場創新空間,在部分條款上面采用了更靈活的表述,為未來的制度創新預留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