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行業自律組織投資者保護報告(2021)》(簡稱《報告》)包含引言、年度自律組織投資者保護概況、各自律組織投資者保護情況、建議、附錄共五個部分十三章,并附各自律組織職責、投資者服務信息、典型案例等,共計7.5萬字。《報告》以年度為周期,力求全面、準確、客觀展示我國證券期貨行業自律組織投資者保護工作成效,重點反映了我國自律組織2020年度在完善業務規則和行業自律規則、履行自律管理職責、自主和引導會員開展投資者教育工作、推進證券期貨糾紛調解和投資者訴求處理、服務實體經濟和維護市場穩定等方面的工作情況和效果,以期為社會各界了解自律組織投資者保護成效提供窗口,促進提升我國證券期貨投資者自律保護水平。
《報告》的主要結論有:一是投資者保護制度體系建設不斷趨于完善,2020年度各自律組織制定修訂規則341件,較2019年度(281)增加60件,較2018年度(227)增加114件;二是上交所、深交所、全國股轉公司等自律組織一線監管力度不斷加大;三是受疫情影響,自律組織投教形式多轉為線上方式,投教活動場次較上年略有下降,投教產品數量較上年增長20%;四是各自律組織推動行業暢通投資者訴求處理渠道取得成效,上市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等市場主體平均電話接聽率較上年有較大提升,從2020年的79.78%提升至2021年的91.86%;五是投資者對自律組織投資者權益保護成效滿意度有所提升,據投保基金公司證券投資者滿意度調查顯示,75.4%的受調查投資者對2020年度證券期貨行業自律組織投資者權益保護成效表示滿意或非常滿意,與2019年度相比上升2.4%。
《報告》提出的建議有:一是建議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進一步關注投資者保護制度與以《證券法》為核心的法律法規體系的協調性、包容性、公允性、有效性,推動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先行賠付、支持訴訟、證券代表人訴訟、欺詐發行責令回購等投保專項制度落地生根;二是建議證券交易所進一步壓嚴壓實發行人信息披露責任和中介機構核查把關責任,加大事前事中事后監管力度,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三是建議各自律組織進一步宣傳適當性制度,加大對市場機構一線崗位、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系統培訓,增進對適當性的理解,提升經營機構合規經營意識,倡導理性投資理念;四是建議各自律組織進一步提升投資者保護理念和方法,掌握投資者群體結構和行為特征以及不同類型投資者在不同市場環境之間的差異,提供差異化的投資者保護路徑和服務,為老年投資者、青少年等特殊群體提供匹配其特殊需求的信息、服務和保護;五是建議自律組織進一步創新投資者教育與服務的形式和內容,注重發揮新媒體作用,充分激活微信和網站平臺,最大限度為投資者服務,以覆蓋不同投資者的多元化教育需求;六是建議各自律組織進一步優化各類主體的投教分工合作機制,提升投教資源利用率。